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 陳志勇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雪雲 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
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