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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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稷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44號、第3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蔡稷豪因詐欺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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