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9年票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9年度票字第88號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春 相對人 許新地
許會萬 林秀紅 許志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行相對人等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廿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