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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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吳秉誠 被告 陳俊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