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88號抗告人 許月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是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若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許月秀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其聲請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嗣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並將裁定正本送達於○○○○○○○○○○○○,由在監之抗告人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9頁)。抗告人迄至同年4月11日(即原審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日期),逾期仍未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於抗告程序中補呈原確定判決繕本,但該訴訟程式之欠缺,並非在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之論斷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謂其於開庭經告知毋庸申請資料,卻接獲補正資料之裁定云云,並補呈上開繕本,而指摘原裁定違法,據以請求撤銷原裁定,其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永宏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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