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HUNGHAEYUN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宸和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澹寧合作金庫雙和分行112年10月31日745,264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