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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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恩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恩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