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66號上訴人 邱明海
易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茲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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