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