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