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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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元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元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元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
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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