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於95年2月26日經第3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組織章程,並經報請高雄縣政府以95年6月21日府社長字第0950143744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95年2月26日第3屆第13次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縣政府95年6月21日府社長字第0950143744號函等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基金會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崑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