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勝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新北市○○區○○路0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之記載,顯係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