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告 許綉穎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李莊琴 訴訟代理人 陳勝超 被告 陳勝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就民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事實,應提出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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