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吳珮琪 被上訴人 陳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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