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6號原告 呂燦森 被告 羅錦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萬元及法定利息,依其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6日,見民事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4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7萬950元(計算式:270,000元×
32.485=8,770,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古秋菊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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