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告統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啟倫 律師 黃唐施 律師被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 律師被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