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交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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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交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彥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彥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彥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被告郭彥彬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交簡字第15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4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公共危險之刑事紀錄,詎其猶不知悔改,再次於服用酒類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且明知自己酒後注意力降低之情形下,仍駕駛自小貨車上路,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顯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更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沛真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867號被告郭彥彬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彥彬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8年7月31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牛埔路某小吃店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晚上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9時20分許,行經新竹市香山區牛埔北路171巷口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彥彬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偵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檢察官張瑞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彭映婷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