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俊傑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燈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陳雪玉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