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聰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②新臺幣肆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