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2號聲請人 陳調財 被告 林二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7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200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復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序始稱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調財告訴被告林二露涉有侵占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00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1月3日以
103年度上聲議字第73號駁回再議,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於10
3年1月20日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提出「上訴狀」,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3年1月22日檢送該「上訴狀」函由本院辦理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1月21日中分檢 盛勤 103聲他20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上訴狀」各1份附卷足憑,而觀之該「上訴狀」之內容,乃不服上揭駁回再議之處分,係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惟聲請人並未依法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聲請之程式即有欠缺,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