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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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三號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F○○
D○○X○○丁○○○未○○○G○○玄○○○Z○○○C○○E○○b○○I○○○ 黃坤明 申○○○戌○○○R○○
Q○S○○U○○W○○V○○N○○P○○O○○M○○L○○K○○酉○○○a○○T○○寅○○辰○○卯○○乙○○
己○癸○○巳○○午○○Y○○○甲○○○王沛錡辛○○庚○○壬○○丑○○子○○J○○宇○○地○○黃○○亥○○宙○○天○○丙○○○
A○戊○○B○○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H○○與相對人F○○等五十七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二、相對人F○○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