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 呂定
詠弘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詠弘 上列原告因就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查本件訴訟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77元(計算式:
16,111×44.69+16,111×44.97+16,111×5.51+16,111×4.05+12,846×0.12=1,600,0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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