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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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語婕 即至善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碧雲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6,209元【計算式:274,140元+92,069元=366,209元】,應徵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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