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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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曾燕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燕玉於99年9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燕玉自106年10月至107年01月共消費簽14,461元,但於106年12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290元,以上共計15,75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