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楊承翰 律師 王怡雯 律師被告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 許福明
張顯耀 王貴玲 原告與被告中國國民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3,000×2=6,00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8,
000元【計算式:892,000+6,000=898,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