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谷縱.喀勒芳安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再審被告 茗翔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永平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