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證據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其持有之槍支均為殺傷力強大之制式手槍,為警扣案之各式毒品復屬大量,其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重大,足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6年11月19日起實施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甲○○,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潘進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