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114號

聲請人 林家豪 (原名 林文豪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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