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櫻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周立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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