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借期執行觀察勒戒,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接續羈押,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