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文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貝爾服飾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健保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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