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杰明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文
被 告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杰明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文
被 告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