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杰明
被   告 八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文
被   告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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