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十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扣得甲基安非他命重約零點柒公克(含袋重),是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沒收並宣告銷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