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貴昌
許建慧 被上訴人 龔周明
温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貴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000元【計算式:面積(35+2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平方公尺=1,76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7,784元;上訴人許建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87,000元【計算式:面積(20+31+2+7+35+1+5+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9,000元/平方公尺=2,987,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