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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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 張世榮 被告 張書瑋 兼法定代理人 李旺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預納鑑定所需之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書瑋非其子女,是原告與被告張書瑋有無血緣關係尚有未明,有鑑定之必要,前經兩造於當庭同意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為親子鑑定,並由原告繳納上開鑑定費用,有107年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惟原告與被告張書瑋前往檢驗後,原告遲遲未繳納鑑定費用,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4月19日調科肆字第10703134890號函文可佐,且經本院書記官聯繫原告後,原告亦表示5月15日領錢後將會繳納上開費用,但原告仍未繳納,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定期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2,000元,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倘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不預納上開費用,本院將定期命被告墊支,屆期被告亦不為墊支時,本件依法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
4個月兩造仍未預納或墊支者,即視為撤回本件之訴,併此陳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親 字第 2 號裁定(107.05.31)[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親 字第 2 號裁定(107.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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