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告 黃正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被告 曹順良 受告知人 曾豐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