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聲請人 王效輿 (即王 曹寶琴 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遠 (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祥 (即王曹寶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世宏 、 林碧春 、 陳慧芬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附附表一編號2、3權利範圍欄關於「1000
0分之600」、「10000分之200」之記載,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求均更正為「全部」等語。
二、相對人王世宏、林碧春、陳慧芬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924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審理,於民國107年3月5日宣判,嗣於107年4月13日確定,系爭判決既經第二審廢棄而失其效力,自無裁定更正之必要;況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判決於附表一編號2、3「權利範圍」欄之記載,與建物登記謄本相符,系爭判決對聲請人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