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 龔周明
温承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陳肇銘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被告 陳貴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明 被告 許建慧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陳婉宜
陳薰文 陳馨文 陳巍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松軒 被告 林宜信
施奇秀 (即 施義雄 之繼承人) 施季秀 (即施義雄之繼承人)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施南光 (即施義雄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