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告 呂月春 訴訟代理人 呂梅英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追加被告上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彥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下列補正事項到院,繕本逕自行送達對造。⒈原告主張之100年6至8月、同年8至10月;101年2至4月、同
年8至10月;102年2至4月、同年8至10月;103年2至4月、同年8至10月;104年2至4月、同年8至10月;105年2至4月等每三個月一組之應受領薪資明細及平均,與相關證物(註明出處)。並應以製作表格呈現之。
⒉原告自追加被告公司於105年5月31日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薪
資?各月之薪資明細為何?⒊原告任職追加被告期間為何。
二、追加被告應於收受前揭補正事項後5日內,提出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⒈對於原告前揭補正表格所主張之金額,以同表格(如需原告
電郵該寄送該表格,請自行與原告訴訟代理人聯繫)另列一欄答辯之,並註明證物出處。
⒉對於退休前平均薪資之答辯(應包含所答辯之金額)。
⒊原告於何時任職於佳本實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