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樓之1(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號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與附表編號1號不應減刑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2號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號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本件聲請關於附編號2號之罪,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與附表編號1號不應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於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號之罪亦減刑,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號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年,係牽連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其中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不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列不應減刑者,另外同法第305條之罪,則屬同條項第15款所列不應減刑者,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附表編號1號之罪應不予減刑,此部分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號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3.12│95.01.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618號│95年偵字第261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226號│95年上訴字第222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15│95.11.1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2226號│95年上訴字第22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8│95.11.15││├─┴─────────┼──────────┼──────────┼──────────┤│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305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罪為數罪併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