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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