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三五八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夫妻財產取回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八二八號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故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