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 杜東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3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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