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游秀 被告 張珈綾
THECHINYONG(中文名: 鄭振揚 ,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