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施信宏 被告 陳憶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簡字15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