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玉燕選任辯護人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二)第六行關於「尚有 伍佰 陸拾 伍柒仟元(0000000元-384000元=000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尚有 伍佰陸拾 陸萬參佰元(0000000元-384000元=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內,理由欄五、(二)第六行「尚有伍佰陸拾陸萬參佰元(0000000元-384000元=0000000元」誤繕「尚有伍佰陸拾伍萬柒仟元(0000000元-384000元=0000000元」,係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