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0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