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0五號
抗告人甲○○
之4(現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原審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就原確定判決實體事項為爭執,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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