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原告 吳中華
吳中庸 吳中和 吳中原 吳中明 吳中鳳 吳一德 吳一萱 吳一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被告 梅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下稱系爭403地號土地)之同段111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街○○○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111建號建物)之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而系爭40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人為原告之被繼承人 吳憲輝 ,有系爭40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查,且原告僅訴請被告將系爭111建號建物(不含基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111建號建物(不含基地)之交易價額定之。茲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00,22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且系爭403地號土地於108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7,000元,系爭111建號建物總面積為71.28平方公尺、層次面積均為35.64平方公尺,有系爭403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11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考,是系爭111建號建物扣除基地之交易價額為2,261,002元(計算式:100,220元×71.28平方公尺-137,000元×35.64平方公尺=7,143,682元-4,882,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61,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800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