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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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宸語張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77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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